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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名义将一定种类的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民事公诉制度始于法国,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及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大多都规定了民事公诉制度。我国现阶段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现象,而我国现行的公益管理和保护机制存在明显的弊端。近年来我国有关民事公诉的理论层出不穷,在关于民事公诉的理论中,有着明显的两种呼声,一种呼声认为我国应该早日建立民事公诉制度以解决我国日益猖獗的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垄断等问题;另一种呼声则是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建立民事公诉的客观条件,不宜引进民事公诉制度这个他山之石。两方都各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缓行者认为中国尚不具备立即实行的条件,暂时不适宜建立这样的制度,更是认为司法实践出现这样的案件处理方式是违背了我国的宪法精神的。实行者认为我国现阶段不仅具备了实行民事公诉的条件和环境,而且必须马上实行民事公诉制度,司法实践呼唤民事公诉立法的产生。
尽管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已经尝试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据统计,从1997年至今,全国范围内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案件已有200多起,多数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当看到,尽管检察机关提起的此类诉讼大都被人民法院受理且诉讼请求也都得到了支持,但民事公诉从起诉、受理到审理和最终作出判决,都离不开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当地党政机关的协调、沟通,有很多人为的因素。同时,在理论上,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认识并不一致,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因此,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拟从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国外发达国家的民事公诉制度分析、我国的民事公诉制度发展历程等方面对民事公诉制度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本文第一章讲述了民事公诉理论一般原理,分析了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民事公诉的内涵和特征。公共利益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不局限于公民个人之间,涉及社会相当多数成员且具有社会性的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则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侵犯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特别的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以实现保护和捍卫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民事公诉制度则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范围和诉讼程序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二章讲述了国外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民事公诉制度的立法规定及我国民事公诉的发展历程。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都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建立和演变的。分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西方各国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1、法国模式;2、德日模式:3、英美模式。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同列宁关于干预“私法”关系的思想分不开的。列宁的思想认为,基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基于人民是国家主人的社会主义政治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既要赋予当事人一定的处分权,同时又必须实行国家干预,因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个人的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国家就要加以干预。而中国自清术设立检察机关开始,即赋予其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在其后长达百年的法制史上,这一制度历经曲折。
第三章从我国目前的公益受侵害的现状提出了构建民事公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分析了民事公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民事行为侵害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集中在国有资产的非正常流失,弱势群体、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受损害,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受破坏等方面。我国现在对于公益案件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而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代表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从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民事公诉的可行性。
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有关核心问题,包括案件范围及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民事公诉的案件范围应限制在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益的民事侵权事件。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保护案件及损害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环境污染的公害案件;反垄断案件;其他社会公益案件。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定位为“民事公诉人”最为合理。
第五章主要分析了民事公诉制度中相关程序问题。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办理民事公诉案件时的涉及的几个程序问题及其他特殊问题。如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公诉的条件和方式、诉讼时效和诉讼费用等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