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特许经营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规模化、全球化、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商业和贸易经营方式。作为新型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自19世纪在美国诞生以来,在世界上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并在越来越多的国家的经济增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将其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或专有技术等一整套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特许权授予受许人,这就涉及到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权、技术技巧等的转让,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合法垄断性质又决定了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有权对受许人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特许经营又涉及特许人、受许人和其他相关竞争者,特许人与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特许权,做出搭售、维持转售价格、区域限制、回授等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在特许经营中,一方面应保护特许人因特许权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应对特许人滥用特许权做出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撰写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特许经营中各种限制竞争行为,比较研究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模式,提出适合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构想。基于此,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论述:引言部分介绍本文选题的原因、目的,引出本文的主题。第一部分特许经营概述。介绍了特许经营的概念,分析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以及特许经营进入我国后的发展状况,为第二部分分析特许经营的限制竞争性做了铺垫。第二部分具体论述了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规制的特殊性,即反垄断与豁免制度并存。然后分析了特许经营中主要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搭售、维持转售价格、区域限制,回授等,并对特许经营中该限制竞争行为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通过详细介绍、分析美国和欧盟对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比较欧美国家在特许经营问题上的异同及其存在的原因,从而有利于我国借鉴其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对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特许对经营的立法现状,评析了目前针对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的优劣,从立法模式选择到具体制度设计上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笔者认为应当在目前已有的针对特许经营的专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对特许人滥用特许权的行为进行规制,从而既为我国本土特许经营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法律环境,也为规范即将大量进入我国的跨国特许经营企业在我国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结束语部分强调了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规制的重要性,重申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