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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我国学术上公共秩序多用在国际私法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在我国拥有四个不同的法域,各自行使着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其中存在着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本文分四部分介绍了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且介绍了世界一些代表性的国家、地域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研究了我国的情况,并且对我国的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出了建议。第一部分介绍了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首先介绍了公共秩序制度的内容,各个分类。然后介绍了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内容、本质及作用、以及确立该制度的意义,并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对比。第二部分分别介绍了多法域国家美国、英国以及欧盟内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情况。首先,介绍了美国形成多法域的历史、法律原因;并且介绍了美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以及重要的判例法。再次,介绍了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英国的各法域的情况,英国不区分区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并且说明学术与实践对待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国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同。最后,介绍了新兴的欧盟组织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这部分,介绍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律来由;干预的方法和内容;公共政策与公共秩序的对比研究;说明欧盟国际私法公共政策存在的问题;欧盟与公共政策相关的判决。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研究意义,考虑我国各法域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域、法律层级等说明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相比其他多法域国家的特点;之后分别详细地介绍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立法、司法情况,举出大量具体、详细的区际公共秩序保留立法法条以及法院的判决。第四部分根据上述介绍分析,对比各国做法,考虑本国特殊情况,对于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分立法与司法各自提出完善建议。立法上可以统一“公共秩序”用语,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内涵、统一用“客观说”、规定排除违反公共秩序法律之后的法律适用等。司法上具体案件适用“客观说”,不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唯地方利益至上。整篇论文对于区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的系统介绍分析希望能对我国各法域之间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做出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