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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逐渐改变了人类的信息传播方式,实现了人类交互的最大便利,但同时也为网络违法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平台,使行政机关难以明确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界限,最终导致互联网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的产生。从本源意义上讲,这种争议的产生,主要源自于互联网“无界性”特征与行政权“有界性”特征之间的不可调和,互联网凭借其自身特有的动态性、跨地域性、瞬时性和虚拟性等特征,使违法信息的传播溢出某一单元行政区域范围,产生“溢出效应”,导致互联网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权不再单一,从而产生管辖权争议。因此,为了使互联网的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得到解决,本文通过对行政管辖权争议解决模式中的管辖权分配标准进行研究,从原则性标准、实体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三个角度出发,对实践中尚有缺失的管辖权分配标准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四万字。第一部分:互联网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产生的缘起。若要对互联网行政处罚管辖权分配标准作出准确设定,必须明确管辖权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在本部分中,笔者围绕争议的衍生逻辑、实质属性和影响因素三方面基础理论性问题进行讨论,对争议的产生原因及相关问题作出了较为深刻的阐释,为后文具体问题的研究准备了前提条件。第二部分:互联网行政处罚管辖权分配标准的提出。针对互联网行政处罚管辖权的争议问题,《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已经提出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模式,这种模式实质属于一种行政协商和裁决模式,在本文中被笔者称为“合作协商——指定管辖”的二元纠纷解决模式,而这一模式得以适用的关键就是对管辖权的分配标准予以明确。因此,本部分内容围绕分配标准的概念内涵、框架基础和功能价值进行了相应阐述。第三部分:互联网行政处罚管辖权分配标准的实践缺失和完善路径。在明确管辖权分配标准的相关概念后,本部分对互联网行政处罚管辖权分配标准的立法现状和理论现状进行了分析,明确了该标准在实践中的不足与缺失,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管辖权分配标准的完善路径,即:首先要坚持一个框架基础,也就是在行政协商与裁决的争议解决模式的框架内对管辖权争议进行处理;其次,要将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原则和互联网的“无界性”特征作为管辖权分配标准设定的参考依据。第四部分:互联网行政处罚管辖权分配标准的设定。在本部分中,笔者通过借鉴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对原则性分配标准进行了设定;通过借鉴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原则,对实体性分配标准进行了设定;通过联系互联网的具体实际和基本特征,对程序性标准进行了设定。最终,笔者提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互联网行政处罚管辖权分配标准的完善建议,并以两个图表的形式将其表现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