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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企业若想在市场上占有竞争优势,必然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然而,在市场经济已经相当发达的今天,人才的自由流动已经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趋势,从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如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企业间的人才竞争使雇员“跳槽”而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的事例屡见不鲜,商业秘密的保护逐渐成为市场主体关注的问题。为了避免对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尤其是企业雇员的流失而造成的商业秘密的外漏,越来越多的信息密集型企业采用通过制订内部规章或与雇员签订协议来限制雇员在本单位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与本单位进行业务竞争,对雇员做出了竞业禁止的规定,从而维护了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地位。然而竞业禁止的实际应用使企业保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如限制了公民的择业自主权和就业权。本文首先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着眼点,认为人才流动是导致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因此有必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接着文章介绍了竞业禁止的含义及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并运用比较法,通过借鉴两大法系有关国家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我国现状,提出了完善竞业禁止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值得注意的是,竞业禁止协议往往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实行竞业禁止的重要手段,但是竞业禁止协议必须符合合法性合理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