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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机制为应对气候急剧变化及其负面影响、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了巨大贡献,而相关法律规则作为CDM机制正常运行的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受到科学认知、政治意愿和经济利益等各方面的综合影响,CDM机制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制度框架方面仍具有一些不足和缺陷。这些法律问题不仅造成项目分布不均、资金技术转让不理想和行政效率低下等,还阻碍了相关国际谈判的进程。持续蔓延的经济危机以及贯穿CDM机制构建和发展的南北矛盾是形成上述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随着多哈气候决议的达成,CDM机制勉强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内得以延续,但若要实现进一步发展必须对其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增强其法律效力。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随着自身经济发展对全球环境的影响日益增大,同时作为《议定书》的重要缔约方,也承受着巨大的国际社会压力,将来有可能会逐步承担起强制减排义务。面对严峻的全球气候变化形式以及利益冲突错综复杂的气候外交,中国一方面应当承担起相应的国际环境责任,坚持在公平原则下推动CDM机制法律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这对于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目前是CDM项目的最大供给方,通过完善CDM机制法律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能达成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国家战略,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阐述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陈述国内外研究概况,并对论文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进行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是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概述,介绍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CDM机制的由来和内涵,并根据历史演进概述其经济学理论和国际法基础。第三部分着重分析研究清洁发展机制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归纳为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制度框架三方面,并探讨其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清洁发展机制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针对其现有的法律缺陷和南北矛盾的新变化,提出了改革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意见。第五部分根据国际经济政治的发展趋势和国内相关制度的构建情况,探讨中国在未来国际谈判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态度与完善国内市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