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于江西瑞金,代表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开始,直到1934年10月,红军开始长征为止。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为了巩固政权,在法律的颁布和政策的制定方面,体现了许多的公民思想,使我党公民思想初步形成了一个体系。在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代表的具有鲜明特色的苏维埃法律体系中,首先规定了公民在政治方面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保障了公民的政治权利,提升了公民的民主意识;其次规定了公民在经济方面享有劳动的权利,保障了工人的劳动权和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调动了工农群众的劳动积极性;最后规定了公民在文化方面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改善了苏区的教育状况,促进了苏维埃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我党的公民思想已初步形成体系,它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通过发展不同形式的学校教育(如红军学校、干部学校、儿童学校等)和社会教育(如夜校、半日制学校、业余补习学校等)来完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公民教育的思想,在整个社会历史发展中都具有一个重要作用,但同时它又带有那个时期的局限性,机械的照搬苏联的宪法模式,对公民权利主体的规定带有阶级性,把民族资产阶级排除在外了。因此,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我党公民思想的研究和分析,能够为新时期我党的公民思想的发展提供经验和参考。一方面,在公民教育中发挥党和政府的自觉性,自觉地承担起对公民教育的责任,并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来发挥学校和社会在公民教育中的作用,以此来促进公民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要不断地增强公民政治参与和监督的意识和能力,并为之提供法律和制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