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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导言外,分为四部分,全文共约39000字,其中脚注约3500字。
第一部分:罪刑法定之再认识。本节主要讨论了罪刑法定的价值理念和罪刑法定对立法的要求两个问题。认为对于罪刑法定人们应有特殊契约和人权保障优先的观念。
第二部分:罪刑法定与罪名立法。在此部分,笔者以法定性为标准,对罪名的立法模式进行了论述。通过明示式罪名立法和暗含式罪名立法的比较,提出了我国罪名暗含式立法的缺陷。
第三部分:罪刑法定与罪状立法。罪状是犯罪构成的住所,是关于罪责的规范。作者以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和适当性原则对我国刑法的罪状立法进行了考察。
第四部分:罪刑法定与法定刑立法。法定刑是由罪刑关系决定的,是罪刑关系的量化反应。本文以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和适当性原则对我国刑法的法定刑立法进行了考察。提出通过确定重罪轻罪标准,指导法定刑立法、确定典型立法,避免特例立法及完善犯罪构成,优化法定刑幅度以完善我国刑法的法定刑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