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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是商标权人因先使用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向其主张商标侵权,先使用人以在先使用为抗辩使其能继续使用该标识的权利。由于商标注册主义国家依据注册取得商标权,在先使用行为并不能获得商标权基础。因此,注册主义国家的商标法中一般设立了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避免商标法对先使用人不公正的对待,平衡商标权人与先使用人的利益。我国也是典型的商标注册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增设了商标先用权制度,规定了商标先用权抗辩的适用规则。本文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商标先用权抗辩的适用问题,以期为实践提供可借鉴的思路。本文第一章为商标先用权抗辩的概述章节。本章第一节分析了不同商标取得模式对商标在先使用行为的影响及注册主义对商标先用权性质的影响。第二节从理论层面阐述了注册主义下商标先用权抗辩适用的基础。第三节从实践层面阐述了我国作为典型的商标注册主义国家,在先用权抗辩适用方面的现状及争议,从而承接下文对具体行使条件和适用限制的讨论。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商标先用权行使要件和适用限制进行研究,这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先用权抗辩行使的条件是要成立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应满足的条件;适用限制是在认定先使用人享有商标先用权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其进行何种范围的使用行为。由于两者含义并不相同,第二章着重对行使要件进行探讨,主要从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部分展开,实质要件部分详加阐述了适格的商标使用行为、认知程度、在先使用和善意使用四方面内容。第三章着重对适用限制进行探讨,主要包括原有使用范围、后续使用方式等内容的研究。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总体思路是探讨各个行使条件和限制条件在商标先用权抗辩规则中的必要性及其具体设置要求。两个章节的研究采用了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结合商标先用权基本理论,还原了先用权抗辩适用的条件和限制的应然面目;通过对各国立法及判例的解读,归纳了实践中可借鉴的做法,为最终解决我国商标先用权抗辩的适用奠定基础。第四章是对我国商标先用权抗辩适用规则的建议。通过对我国《商标法修正案》新增的商标先用权条款的评述,得出该条款对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的影响。并以该条款为起点,提出了在法律规则及实务操作中,具体适用商标先用权抗辩应秉承的原则及行使条件和限制方面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