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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指的是在没有原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正当途径获得了粘贴有原商标标识的商品之后,更换或去掉原有商品的商标,再将商标被更换后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进行交易流通的行为。商品和商标间的密切联系被该行为切断了,该行为不但对原产品商标持有人商誉的树立与发展有所损害,使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侵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正是因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有这种社会危害性,所以它很早就受到国外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在立法上,大陆法系的国家和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对其进行了规制,只是因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不同,所以规制模式也不尽相同而已。我国从1994年的“枫叶”诉“鳄鱼”案开始关注并研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并在2001修正的《商标法》中明确对该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因为我国在相关立法上起步较晚,所以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立法上都有待发展完善。本文主要从优化法律规制的角度,运用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法、对比分析法来进行学习探讨,具体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先主要叙述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相关行为的区分,而后重点介绍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首先,该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影响了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判断,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其次,假冒人是采取“搭便车”的形式,利用他人的商品来进行销售,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再次,该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最后,针对部分学者认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没有构成商标侵权,本文在该部分针对学者的质疑,逐一进行了比较与分析,之后文章还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进一步作了剖析,以此说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毫无疑问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部分的讲述是为了搞清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后文对优化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的前提与基础。第二部分,初步考察了国外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国外对该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单轨制,即用《商标法》来规制,代表国家为法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等,或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代表国家如德国、日本;二是双轨制,即适用这两部法来进行规制,代表国家是美国。通过这部分的介绍,了解了国外大部分国家是如何用法律来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并且评价了国外的这种规制现状。第三部分,讲述了我国相关法律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制,指出了有关问题。例如:现行《商标法》中,对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已有明文的规定,这是顺应了世界趋势的一大进步,但是,该规定存有缺陷,如相关概念表述不清,这不利于适用其来打击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第四部分,综合前文的内容,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试着提出优化其法律规制的建议。该部分先分别对比分析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在对规制我国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进行适用选择的优化中,应当优先适用《商标法》,在该法不能规制或规制不全面时再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适用;然后针对第三部分中提到的问题,一一提出完善的建议:首先针对《商标法》当中体现出来的问题,建议第一,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对注册商标享有最终处分权的人”;第二,增加对隐性反向假冒的规定;第三,对“投入市场”一词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第四,将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注册的驰名商标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之中;第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次,再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中的问题,建议在该法中增加明确的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定,使得适用该法时可以有直接的条文依据,以更好的打击商标反向假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