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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模式关系到公诉权与侦查权如何分配,关系到审前程序的改革。我国现有的检警关系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法治和民主的要求,其弊端日益明显,亟待改革。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对检警关系模式的改革进行探索,但都没能根除现行检警关系所带来的弊端。笔者从检警关系的一般理论为切入点,介绍两大法系不同的检警模式并与我国检警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行检警关系模式的弊端,将在这些改革意见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模式与笔者认为最为理想的模式即检察指导侦查与检警一体化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症结出自现行检警关系模式的指导原则与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相背离的。欲进行改革,首先应该对该指导原则进行改革,应该以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结构的思想为指导原则。所以,得出检警一体化模式是最为合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