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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国颁布了关于附带审查的新法则,并且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该制度的附带性、审查对象、处理方式及审查内容的特殊性等特点与审查模式有颇多相似之处。该制度从性质上来说,同一些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一些相近之处,与此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发展出独具中国特色的立法、司法及行政相互依联的审查机制则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在西方法治国家完善的法律规定、技术操作以及成熟的应对机制的影响之下,我国在原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理论与现实基础之上,我国应当在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面发展更为迅速。与此同时,在法治国家发展的道路上,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发展中必须直视的问题。本文从我国现行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制度的基本问题出发,采用文献分析法、综合分析法对我国缺少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而导致的抽象行政行为杂乱的实施情况进行归纳,同时结合我国行政复议中附带性审查制度而探讨,同时结合国外的审查模式制度中审查的对象、审查的机构、审查的方式以及价值取向、实施效力等共性进行归纳总结,以便于针对我国行政诉讼赋予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的新法修改提供一些可参考的理念。通过对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制度的分析研究,试图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