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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在现代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一大创新融资方式,在我国是指发起者将能够持续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信托机构,经过信用增级机构的担保发售证券,从而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能够利用原本流动性不高的资产或未来的债权融资,又通过特殊目的信托完成了破产隔离,还能够达到有效防止重复征税的效果。自从在七十年代的美国产生之后,就因这些优点而迅速风靡世界。真实出售在我国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2005年我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央银行共同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基础资产从发起者转移到受让者的方式为真实出售。但由于真实出售制度是来舶来品,其诞生的法律环境同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千差万别,很难直接套用,这也就促成了为何资产证券化试点很多,而其在我国的法律依据却非常少,层级也很低的现象。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今天,我国不得不考虑建立一个完善的、立法层级高且符合我国国情的真实出售法律制度,这即是撰写本文的最大动因。本文采用归纳、分析、演绎的研究方法,用大陆法法理分析法律行为的结构来看真实出售制度,分导言以及正文五章,全文约三万五千字。导言部分简述了本文的写作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相应的文献综述。第一章先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与流程,随后立即集中在介绍真实出售制度的普遍性质。从其本质的角度探讨真实出售的概念及其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第二章介绍了参加真实出售的合格主体:发起者和受让者。阐述了发起者和受让者的资质、准入、性质特征,尤其是最重要的特殊目的信托,详述了其法理在我国本地化的情况,以更好地解释真实出售中的破产隔离效果。第三章介绍了真实出售的客体,即合格的资产。并非所有能产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都能成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过合格资产的特征、法律属性、其在各国种类的枚举以及可转让性上明确了这个问题,此外还讨论了基础资产相应的信用增级问题。第四章介绍了真实出售行为的种类和无效、可撤销要件。通过明确真实出售的基础资产是应收债权这一情况,进一步分析了真实出售在我国适用的转让形式,与转让债权时产生的相应问题的解决。最后的结语总结上述几章中分别提到的我国真实出售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