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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城市住房供需矛盾,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2017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共同发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批准北京、上海等地在内的13个城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2019年1月又批准福州、南昌、青岛等5个城市作为第二批试点城市。至此,全国已有18个城市试点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一方面,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具有现实必要性:该试点工作有利于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利于缓解居民住房紧张局面;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另一方面,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具有切实可行性: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具备深厚的政策依据;各地方城市的试点探索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的进一步推广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具备强烈的建设意愿和经济建设能力。
但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及试点进程的加快,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逐渐暴露。试点项目在规划审批阶段、建设运营阶段、监督保障阶段均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在规划审批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规划用地选址不合理、审批流程过于繁杂。其次,在建设运营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供地不足,建设主体在实际投产运营时经常面临融资困难,并且各主体间收益分配比例难以协调。最后,在监督保障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地方政府对试点工作缺乏有效监督考核,住房承租人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通过分析上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在土地产权理论、土地市场理论、地租理论等土地资源管理相关理论的指导下,提出促进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更好开展的针对性建议:首先,规划审批阶段应当科学确定项目选址布局、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其次,建设运营阶段应当保障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畅通融资渠道、合理分配各主体间收益比例。最后,监督保障阶段应加强地方政府对试点工作的监管考核、保障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具有现实必要性:该试点工作有利于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利于缓解居民住房紧张局面;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另一方面,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具有切实可行性: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具备深厚的政策依据;各地方城市的试点探索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的进一步推广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具备强烈的建设意愿和经济建设能力。
但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及试点进程的加快,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逐渐暴露。试点项目在规划审批阶段、建设运营阶段、监督保障阶段均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在规划审批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规划用地选址不合理、审批流程过于繁杂。其次,在建设运营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供地不足,建设主体在实际投产运营时经常面临融资困难,并且各主体间收益分配比例难以协调。最后,在监督保障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地方政府对试点工作缺乏有效监督考核,住房承租人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通过分析上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在土地产权理论、土地市场理论、地租理论等土地资源管理相关理论的指导下,提出促进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更好开展的针对性建议:首先,规划审批阶段应当科学确定项目选址布局、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其次,建设运营阶段应当保障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畅通融资渠道、合理分配各主体间收益比例。最后,监督保障阶段应加强地方政府对试点工作的监管考核、保障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