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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是我国20世纪末颁布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直接调整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合同关系。各种合同关系既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又有其自身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对《合同法》的研究既要考虑整体,又要注重具体合同关系。本文即研究《合同法》对众多合同关系中的一种——航次租船合同的适用。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寻找新变化、发现新问题、解决旧问题的方法,将《合同法》的规定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问题对照研究,并从总体适用效力到具体条文适用分析《合同法》对航次租船合同的适用问题。所谓寻找新变化,即寻找《合同法》中引进的新法律思想对航次租船合同的影响;发现新问题,即发现《合同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何解决该问题;解决旧问题,即列举航次租船合同中原有的一些不确定的问题,并通过研究《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解决。 本文主要结合《合同法》的总则各章及分则中运输合同一章的规定,从《合同法》对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研究《合同法》对航次租船合同的适用。每一方面结合现有观点、既存问题和典型案例等,对三到四个问题进行研究。 通过具体研究,可以看出《合同法》对沿海运输的航次租船合同和国际运输的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不同的适用效力,对国际运输的航次租船合同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无相关规定时适用。《合同法》对航次租船合同中具体问题的适用,则会涉及一些概念上的相似性和差别性,在适用中需要既注重形式上的联系,更注重本质上的关联。只有将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问题与《合同法》的规定正确归纳、分类,才能将《合同法》正确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这也正是本文着墨之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