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商业秘密瑕疵合同是商业秘密确权合同中欠缺一项或者多项有效要件或存在误解而违背真实意愿时签订的效力瑕疵合同,有无效、可撤销和可变更、效力待定三类。瑕疵合同下的商业秘密侵权救济是指基于商业秘密瑕疵合同而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广西李某商业秘密侵权案是一起瑕疵合同侵权的典型案例,其形成原因、救济困境与模式选择等研究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和广泛的警示意义。商业秘密确权途径有合同约定、制度规定和法律规定三种。合同约定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私下创设权利,具有较强的主体参与性和主观随意性特殊;制度规定和法律规定是公开创设的权利,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具有地位的不平等性和制定者权利选择优先性特征。商业秘密法定确权采用合同优先原则,形成私下创设的权利与公开创设权利之间权利选择权冲突和救济困境。商业秘密瑕疵合同在私下创设中基于双方客观实现中主体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合同争议、解除条件欠缺约等若干原因,形成商业秘密瑕疵合同中主体混同、客体混同、权利内容混同三大矛盾和三大混同。商业秘密瑕疵合同救济没有统一的规定,民事救济中合同法和侵权法救济法条竞合时难以选择,且无法规范现实中出现多样情形;刑事救济途径单一,存在刑事救济手段滥用的情况。在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途径冲突的情况下,我国实践中采取的“先刑后民”原则,不利于真实合法权利人的保护,也违背了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原则。英美国家以判例为主,发生纠纷时通常以合同理论和侵权理论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救济途径中规定了禁令救济、补偿性和惩罚性损失赔偿的制度,这些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解决商业秘密瑕疵合同侵权纠纷时严格适用“先民后刑”的救济原则。试行禁令制度、第三人救济、专利法第八条修改、制定商业秘密法等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