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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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一种社会病,长期困扰我国民事司法。恰如足球比赛中的临门一脚,被执行人财产变价作为民事执行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关乎党中央“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要求能否得以落实。2017年,由法院自行组织的网络司法拍卖正式上线,极大改善了财产变价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并取得了成交率、溢价率双高的好成绩。然而,竞拍人恶意抬价、扰乱司法秩序的情况如何规制;买受人悔拍是否应当适用差价补交责任;竞拍保证金是否应当一律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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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一种社会病,长期困扰我国民事司法。恰如足球比赛中的临门一脚,被执行人财产变价作为民事执行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关乎党中央“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要求能否得以落实。2017年,由法院自行组织的网络司法拍卖正式上线,极大改善了财产变价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并取得了成交率、溢价率双高的好成绩。然而,竞拍人恶意抬价、扰乱司法秩序的情况如何规制;买受人悔拍是否应当适用差价补交责任;竞拍保证金是否应当一律没收;法院无法交付标的物或撤销拍卖时,买受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等实践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对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顺利运行形成了严峻考验。买受人悔拍和法院撤销拍卖为拍卖程序非正常终结的两种情形,均会导致重新拍卖,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维权负担,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为使生效法律文书不再被群众戏称为盖有官方印章的白条,切实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快速高效地实现,需要利用现行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通过厘清竞拍保证金和差价责任的性质、统一各地法院法律法规适用,规范化管理拍卖辅助机构、明确其行为责任,提升买受人地位、加强买受人权利保护等方式,构建一个繁荣、稳定、值得信赖的网络司法拍卖市场。本文以“悔拍”为研究对象,由绪论、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正文部分包含四章。绪论包含研究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三部分。文献综述部分对已有的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中悔拍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后果、司法拍卖行为的性质、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基本情况的研究进行了简要梳理。正文第一章为网络司法拍卖概述。笔者将网络司法拍卖拆分为三个基本要素,通过对比“网络”与“线下”、“司法”与“市场”、“拍卖”与“变卖”,梳理网络司法拍卖的历史发展沿革和优势;结合拍卖合同的双务性质,对“悔拍”的概念予以扩展,提出广义的“悔拍”还应当包括法院撤销拍卖和无法向买受人交付拍卖物的情形,因此悔拍包括买受人悔拍和法院悔拍两种类型。正文第二章为悔拍暴露的问题。主要包括买受人恶意悔拍导致的竞拍保证金和差价补交责任的规则适用困境、买受人过失性悔拍和法院撤销拍卖所暴露的拍卖辅助机构行为不规范、法院撤销拍卖及交付不能时买受人权利保护缺失三个方面。正文第三章为悔拍乱象的原因分析。本文认为:悔拍行为确认程序缺失、竞拍保证金约束力不足、差价补交责任适用不统一,是形成买受人恶意悔拍时规则适用困境的主要原因;在法官“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拍卖辅助机构的作用不可或缺,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卖方市场”,加之缺乏专业性、收费标准不合理、违法成本较低,使辅助工作漏洞百出,间接导致悔拍的发生;对买受人地位认知失据、拍卖成交裁定效力不稳定,使法院在买受人与他方利益形成紧张关系时,往往选择以牺牲买受人利益为代价,撤销拍卖来维护他方权益。正文第四部分为悔拍乱象的规制建议。本文提出:针对买受人悔拍行为,应当统一悔拍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保证金实时补交模式、区分适用差价补交责任;加强对辅助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明确法院与其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辅助机构的行为后果应当由法院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针对法院撤销拍卖和无法实际交付拍卖物的情形,应当调整对竞拍人地位的认知,明确竞拍人是网络司法拍卖市场繁荣发展的重要依靠,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以充分保护,落实拍卖物实际交付,在无法交付时将买受人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由“直接损失”调整为“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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