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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所有权与维护交易安全,是自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以来民法所面对的一对矛盾价值。是否允许观念交付适用于动产善意取得,正是其表现之一,也是本文要探讨之中心问题。本文由绪论、主体和结论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从古代罗马法与日尔曼法寻找观念交付之起源,并介绍观念交付之现代法基础制度——间接占有。多层间接占有的存在,加大了权利外观与所有权的分离程度,导致无权处分概率激增。第一章,从构成要件出发,验证其适用可否满足法律规则的规范逻辑。首先,作为动产物权变动方式,观念交付与我国《物权法》物权变动原理难以完美兼容。其次,从规范逻辑角度对观念交付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规则嫁接,观念交付受《物权法》具体条款之内部排斥;引入观念交付不仅不当扩大了第三人的注意义务范围,搅乱了认定善意的时间标准,而且增加了认定善意取得之物权变动时间的难度。因此,两者规范衔接的逻辑并非顺畅。第二章,从法律效果出发,考察其适用导致的实质价值冲突。首先,观念交付所完成的善意取得,不仅发生权利取得的一般法律效果,而且其继续保留占有原状,使得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极易被秘密攫取;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间的利益冲突更加复杂微妙。其次,以观念交付实现善意取得将造成利益失衡,不符合“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原则之要求,不能得到间接占有基本法理之支持,同样也不能经受权利得丧之经济考量。因此,其适用导致制度价值的非理性倾斜。第三章,论证并阐述隔离两个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所在。首先,对比分析各方学说。其次,考察观念交付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差异,指出两者结合的不稳定性。其三,从法律价值理念出发,重新审视动产善意取得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本文主要采用对照研究法、历史阐述法与法规分析法展开论证。最后,得出如下结论:将观念交付适用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本是法律形式逻辑完备性的要求,但两者的结合在规范衔接上并不妥当,所体现的利益分配并非合理,两者制度的本质价值出入甚大,法律须明确隔离,审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