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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场科学技术的革命,都将引起人类社会的巨大变化,并最终导致法律的变革。电脑的发明是近几世纪以来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人类已经进入网络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法律经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本文从网络证据收集制度的概述入手,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网络证据收集制度,并结合我国网络证据收集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证据收集制度的建议。论文第一部分是网络证据收集制度的概述。首先对网络证据进行了界定,把网络证据和电子证据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了网络证据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点,如高科技性、脆弱性、复合性、虚拟性、传输快捷性等,并且列举了常见的网络证据类型,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网页、链接、电子聊天等等;然后确定了网络证据收集的内容,包括收集主体、收集方法、程序性规制等内容,并且分析了网络证据收集的现实意义、理论意义和立法意义。第二部分是比较法视野下的网络证据收集,列举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网络证据收集制度,通过运用归纳法总结了两大法系网络证据收集制度的特点和侧重点,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基本上都有详实的采纳与排斥证据的规则,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主要侧重于证据的收集和提取。第三部分论述我国网络证据收集制度的现状。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关于网络证据收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多,上至法律,下至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较为分散,而且法律位阶较低,缺乏可采性规则;从司法层面上看,虽然我国早在1996年就审理了利用电子邮件定案的侵权诉讼,但很多司法人员还是经常回避使用网络证据。我国只是在近几年才有了对网络证据收集的相关研究,主要的取证工具、技术和方法主要从国外引进,相应的技术标准、技术队伍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证据收集制度而展开。首先针对网络证据收集的特殊主体即信息技术专家、网络警察、网络服务提供者,分析了他们在网络证据收集中的不同作用以及不足之处,提出了改进的意见或建议:信息技术专家需要程序合法性的引导和相应的监督,网络警察需要加强培训、更新设备、提高素质,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设定违反法定的证据收集义务的罚则;接着分析了网络证据收集的方法,其中重点分析了网络证据的现场勘验和网络保全公正,指出了这些取证方法尤其是网络公证保全所面临的困难:相应法律法规缺位、保全过程很不直观、公证人员缺乏相应实践经验,希望通过立法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最后是完善网络证据收集的程序性规制,通过使用核证程序或合法软件采取合法形式取证,避免因取证程序的瑕疵影响网络证据的可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