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是我国证券市场改革之年,自郭树清担任证监会主席以后,一直力推我国证券市场实行改革,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就是上市公司退市改革的问题。就在2012年年初召开的中国金融会议上,国家领导人明确指出:“要加强新股发行制度市场透明化的转变,抓紧改善发行制度,维护一级和二级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给投资者提供踏实自信的股市环境”。在今年我国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对此作出了清晰的阐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退市制度和新股发行上市管理制度,加强新股上市的审计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的保护”。有些业内人士称这次改革是“二次股改”,因为这次改革突出了全方位的内容。由于成熟证券市场建立的退市制度已有二三百年的历史,而我国退市制度建立时间只有几十年,相比而言,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一个“有进有出”、“吐故纳新”的证券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早在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初步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直到2001年“PT水仙”被宣告退出市场,标志着我国第一家退市公司的出现,因而被视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2005年10月,《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时修改,将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进行了修改并移入《证券法》中。2006年1月1日又施行了《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规定又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2006年11月29日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该规定在现有主板退市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退市制度改革自2010年开始启动,由证监会推动,为此,证监会专门成立了退市制度改革小组。交易所发布相关规则,去年上半年针对创业板公司,下半年针对主板及中小板。本文首先探讨了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内涵和特征,从而总结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引出了对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现状分析,指出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现状的不完善与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退市制度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退市标准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失灵。二是我国退市程序存在浓厚的行政色彩。三是我国目前退市制度仍以强制退市为主,自愿退市的非常少。四是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足。由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然后,本文对美国的纽约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和伦敦创业板市场(AIM)、日本的东京证券交易所以及我国的香港联交所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它们在设计退市标准上比较科学、退市程序也很规范,值得为我国退市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最后,本文通过对沪、深证券交易所改革方案的实践性以及结合对成熟证券交易所的借鉴,对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笔者对此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第一,加大上市公司退市力度。包括正确制定科学合理的退市标准,进一步完善退市程序,增加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方式。第二,建立和健全退市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和上市制度,建立多层次交易市场体系,明确退市制度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三,本文还提出了通过制度安排及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综上所述,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它将督促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其总体质量,并且将有利于改变市场价格扭曲的现状,使绩优股、成长股的价值值得体现。从长远来看,退市制度的建立,能够使证券市场“有进有退”的体系得以完善,实现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整体结构。同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退市制度的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将会日趋走向规范,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使证监会也得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