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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与快速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大众进行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空间领域。网络社会本身特有的虚拟性、无国界性、主体力量对比悬殊等属性决定了它所形成的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在法律义务落实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网络社会法治建设必须要树立以义务为前提的自觉。当前,我国正着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网络社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同样也需要法治化。建设网络社会法治也应该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推进。在网络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法律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甚至没有网络社会。综观现有的网络社会的法律义务,只有一部分符合网络社会法治的义务的内在要求。现有的网络社会法治建设还不够,需要我们在网络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进一步的完善这个义务体系。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章主要是通过观察网络社会的特殊性发现网络社会义务主体问题,从而引申出网络社会义务失衡问题。网络社会的虚拟性、无国界性以及主体力量对比悬殊等特点导致网络社会主体不明确、义务错配、义务意识淡薄,大家都想方设法逃避义务,这必然导致网络社会的义务失衡问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不同于现实社会。义务失衡的网络社会,出现了安全和侵权等乱象,呈现出权力丛林化和社会原子化等倾向,这些倾向势必会危害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主要是对网络社会法律义务体系化的内在要求的理论预设。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基础,能够保障权利实现。完善的法律义务体系建构应当包括多元化的义务主体、完善的义务内容、配套的义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网络社会依靠完善的义务体系也能够保障主体权利以及社会秩序的实现。在网络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义务的重要性,落实法律义务,解决主体识别问题,确保主体权利实现。第三章主要是从解剖网络社会法治建设中的义务之角度出发。文章从当前我国网络社会的法律义务现状出发,综合分析我国网络社会法治建设三时期立法中的义务规定,阐明现有义务体系并不能符合网络社会法治的义务的内在要求,窥探网络社会法治建设中的义务体系的基本逻辑,并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探索,在进行制度建设过程中,对义务的设定形成自觉,完善网络社会法治建设的义务体系,指导网络社会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