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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2003年在我国试点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也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公众所接受。社区矫正是个“舶来品”,从试点到广泛应用,可谓“摸着石头过河”,无论是学者的著作还是机关人员的出国考察,已经形成的研究成果很多,关于社区矫正的介绍和改进的文章亦很多。两高部门在试点之初给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范围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试点至今已经八年之久,八年来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地域不断的扩大,人数不断增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考察国外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对象还存在可以优化和扩大的空间。全文共分四个部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精神实质,结合国外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规定,探讨了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体系问题,论证了我国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的不足之处,阐述了我国社区矫正对象优化及扩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对如何优化社区矫正的对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文章综合运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归纳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梳理和探讨。第一部分,探讨社区矫正对象的概念。首先说明了本文采用广义的社区矫正概念,并以此界定社区矫正是兼具刑事执法活动和社会福利性的综合性质。在这两个前提下,总结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概念,并对社区矫正对象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类。第二部分,比较国外社区矫正的对象。采用列表格的形式,截取了英国、美国、日本三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不同角度进行了比较介绍,包括各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性质、种类、特点和立法情况等。社区矫正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其矫正对象的细化分类和针对不同对象的矫正措施,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发展提供了经验。第三部分,反观中国目前社区矫正的对象。评述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社区矫正的规定,综合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情况,分别对具体对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论述。第四部分,对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优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提出了完善目前五类社区矫正对象的对策,并建议有条件的对未成年人、开释犯和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适用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