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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悄然走进司法领域,对诉讼中应用电子证据的活动提出了强烈的挑战,使证据学研究面临诸多考验。当前,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确立与运用电子证据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己成为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热点及难点问题。其中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关系着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价值,是运用电子证据进行定案的关键因素,但现行的法律缺少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规则的规定,使得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的运用过程中面临一些障碍。因此,确立相应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具有重要意义,这既能为法官判案提供明确的审查方法,又使审判有法可依,从而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本文中,笔者从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分析为切入点,主要关注电子证据在法庭审判阶段遭遇的障碍,尝试研究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问题。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电子证据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并结合传统证据认证的概念提出了电子证据认证的概念。然后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辨析,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只有具备了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具有成为诉讼证据的资格,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是指成为诉讼证据后的电子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说明程度,它关注的是电子证据可靠性、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内在联系程度的大小的问题。同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间存在转化的关系并统一于证据体系当中。
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关注的是国内外关于电子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国外的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制度作了概括和评析,关于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方面主要论述了电子证据的鉴证规则、电子证据的传闻规则、电子证据的最佳证据规则以及电子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方面主要介绍了法官自由裁量认定的方法以及推定的方法。其次在审视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简要评析了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认证问题的相关规定的特点:1、电子证据概念的模糊性不利于认证的准确性;2、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立法中的矛盾与冲突妨碍了认证的统一性;3、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内容的简单化限制了认证的操作性。
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关注的是电子证据在我国法庭运用的现状。在这一部分中,通过对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例的分析,探讨了电子证据在目前法庭运用阶段遭遇的主要障碍,比如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运用方式问题——是直接以电子证据的名义运用还是转化为法定证据形式运用、电子证据的原件和复制件的问题、电子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的问题以及电子证据对传统证据规则及法官认证构成的挑战。
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关注的是如何构建我国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在这一部分中,文章首先论述了法官在认证过程中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的内容,即审查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时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时主要审查其可靠性、完整性和充分性。然后论述了认定电子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主要规则,认定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主要规则有电子证据的传闻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认定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主要规则有存疑的电子证据不能单独定案的规则、电子证据的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的规则以及存在多份电子证据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比较规则。此外笔者认为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的规则不能穷尽所有情况,法官在审理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时,还需要运用直接认定的方法、间接认定的方法以及借助电子鉴定机构及专家证言等辅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