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被誉为“第四权力”的媒体监督权,是公民监督权的核心表现形式。提倡、发展和保障媒体监督权,对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都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对发展、加强人权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因国情等因素影响,我国的媒体监督权现阶段面临较多问题,如被公权力频频侵犯、媒体监督权滥用等等。由此,为发展媒体监督权,我们需要对其予以保障。媒体监督权可以从多维度予以保障,本文仅从法律学纬度探讨监督权的相关保障。作者从四个方面去谈媒体监督去的法律保障问题:第一部分,作为论证的基础,作者分析了媒体监督权的概念及其性质,虽然社会届学术界对于媒体监督权的定义千差万别,但作者个人认为媒体可视为自然人或法人为主体的知情个体和以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为业的从业机构,因此本文所论述媒体包涵了个人和机构两部分。从而将媒体监督权定义为:新闻事件或新闻消息的知情个体以及以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为业的从业机构、媒体基于在客观或主观行为而占有信息源的基础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客观发布信息,对相关信息背后所承载的行为主体或社会现象进行监督的权利。同时认为发展、保障媒体监督权具有重大的价值。在此部分,作为认为,媒体监督权首先是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媒体发表言论,能够对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形成一定压力,对于公共事务,却也只能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从而形成舆论导向压力,而不拥有(以暴力机关为后盾)命令或者迫使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公众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能力。同时,媒体监督权,基于其背后所代表的民意和力量,它又是一种权力。原因在于媒体监督权的权力属性主要表现在对国家权力和对社会公众认知的影响上。对于国家权力层面而言,公民可以通过媒体监督权的行使参与政治生活活动,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权力的行使,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公民决定、支持或是抵触国家权力。而对于社会公众群体而言,随着网络、电视以及报纸等媒体的已经延伸到大众生活的每个角落,媒体的言论和态度以及引导方向将极大影响公众群体对事件、政治、社会现象等所产生的看法,更以致对媒体的受体群产生引导、控制他们的思想的结果。因此,发展并保障媒体监督权,从政治价值角度论,可以推动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从社会价值论,媒体监督可以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第二部分,基于各种已发生的社会现象,以事实为依据,作者认为现阶段,中国的媒体监督权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主要有:公权力屡屡侵犯媒体监督权的行使;媒体监督权滥用等等。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作为在论证以法律来保障媒体监督权形式具有现实需求的基础上,从理论研究、宪法确权、立法赋权及法律规制媒体监督权等角度就我国媒体监督权的法律保障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