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模糊性及其规范化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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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鉴于法律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公众通常认为立法语言应该是精确和清晰,以便法律能有效地调整社会秩序。但是法律是相对静态的,社会生活却是动态的,在不断变化的。如果要使用静态的立法语言来调整现实世界中的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立法者则需在法律规范中借用模糊性表述。从语言学的本质来看,语言是模糊的,法律规范需要借助模糊的语言表达出来,立法语言存在模糊性也就自然而然。首先,本文概述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主要介绍了立法语言模糊性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现状;客观陈述了模糊理论,为分析论题提供理论基础;同时简要罗列了立法语言模糊性的部分具体表现。以“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模糊的表述为例,说明了立法语言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多维度详细分析了立法语言模糊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本文认为,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自然语言的本质特征,人类认知的局限性,人类发挥主观能动性是造成立法语言模糊性的重要原因。其次,本文客观地陈述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的积极影响及消极影响。立法语言模糊性的积极影响,包括有利于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性、有利于提高司法的灵活性、有利于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同时本文论述了立法语言中模糊性存在的消极影响。这些问题包括解决争端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复杂化,滥用行政权力,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以及阻碍法律制度实现统一。最终,针对克服立法语言模糊性带来的消极影响提出了主要建议。第一是从规范立法语言的角度来看,在立法技术层面上,要掌握模糊词语的模糊度,使用法律术语避免使用带有主观情感的词语,尽量使用程式化的文本,建立立法语言库,从立法程序层面,完善立法语言审查的程序性规定。第二是通过合理利用司法解释,规范裁判解释的运用,提出合理有效的法律解释方法的采用顺序。第三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立法语言的模糊性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同时要完善审判制度的设计。本文的分析和研究,主要为了说明立法语言存在模糊性是合理和必要的。当然,事情的发展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所以,我国的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也应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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