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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可谓是一座金矿,其中隐藏着不可估量的效益与价值。我国地域广阔、物产丰富,在五千年的历史沉淀下,地理标志资源可谓相当丰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上的冲突与混乱,使得地理标志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也不利于我国地理标志的发展。本文拟提出地理标志是与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并列的独立知识产权的论点,并对其进行论证;提出采用统一的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的建议。通过以下几个部分讨论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第一部分介绍国际与国内对地理标志的不同定义,对地理标志的涵义进行界定,将其与相近似的概念进行辨析,并分析其法律性质,提出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作为本文提出建立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的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多头保护、冲突与混乱的现状进行阐述,并从观念到制度设计角度分析造成该现状的成因,得出地理标志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是导致冲突与混乱最重要的原因,以示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确有必要。第三部分从理论与现实两个维度分析必须采取专门立法保护的理由,通过论证地理标志自身的特殊性质、商标法保护的局限性、质监局管理地理标志的不合理之处、我国的相关国情以及专门立法的优势所在,阐明专门立法模式才是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最佳制度选择。第四部分作为本文核心,对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提出具体立法建议,包括地理标志权利三要素、管理机关、登记程序、侵权认定与救济程序等具体内容,具体论述了地理标志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提出设立地理标志保护局作为地理标志的注册机构、设立地理标志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机构;提出了包括期限限制、地域限制、合理使用、禁止转让在内的地理标志权利限制;论述了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种类,在救济上采用行政与司法双轨制保护模式。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措施,试图为选择专门立法解决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困境提供更清晰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