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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1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成果,服务贸易首次被纳入到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为实现这一领域的完全自由化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其中金融服务部门的自由化进程尤其值得关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的1995年和1997年的两轮集中谈判,使得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取得了重大成果。各成员方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协定:《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以及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减让表等相关法律文件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一起构成了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为WTO重要成员方的我国,也将依据这些规则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由于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浩瀚复杂,因此,本文试图通过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保险服务贸易规则,来对该领域的贸易规则作一个比较详尽的整理和解析。因为,事实上金融服务部门三大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部门所适用的基本贸易规则的法理基础是一样的,只是每个部门中的一些具体承诺有所区别。因此,搞清楚保险服务部门的规则,实际上也有助于了解和把握其他金融服务部门的规则,进而有助于全面把握WTO协定中的服务贸易规则。此外,保险业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开放力度最大的金融服务部门,其所面临的冲击和挑战也是最为艰巨的。因此,认真研究WTO协定中的保险服务贸易规则,对于我国更好地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提出这一领域的法律对策也是有益的。所以,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本文确立了《WTO协定中的保险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在我国的实施》这一论题,详尽分析了WTO协定中的保险服务贸易规则,并且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和有关保险服务业的具体承诺,提出了相<WP=4>应的法律对策,希望对于我国正确理解和适用WTO协定中的保险服务贸易规则乃至服务贸易规则有所益处。由于保险服务贸易规则千头万绪,所涉及的资料也纷繁复杂,尽管我花费了很多心血去完成这一论文,但在成文的过程中,仍然时时感到自己水平有限,很难作出一篇周全的论文。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学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