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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作为法定犯,法官在此类案件中虽严格适用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被舆论认为判决不公、法不服众的现象频繁出现,如“深圳鹦鹉案”、“马戏团运输东北虎案”等。本文通过对本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发现问题本质、探究内在原因,并在此基础上以期为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提供有益建议。除绪论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本罪司法适用现状的分析。通过数据统计及分层抽样等方法对本罪在全国范围内呈现的数量特征、地域分布特征以及具体司法适用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得出本罪数量不断增加、分布范围广且多集中于沿海地区和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区域以及司法机关对本罪的具体理解与认定较为混乱,未形成统一标准等问题。第二章是对本罪法益进行实质解释。从保护目的与保护方式两个层面进行梳理,将《野生动物保护法》认定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秩序的保护,即对秩序法益的保护;将《刑法》认定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即对实质法益的保护,具体表现为野生动物物种规模或数量的减少。第三章是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否认定为本罪犯罪对象问题的分析。通过明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降级保护态度、对成员国的义务要求以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纯粹的野生动物间区别,并通过文义解释、规范目的解释方法得出针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不可一概而论的结论。具体而言,对于《名录》中的一级保护动物和《公约》附录一中的动物,无论是否为人工繁育物种,一律按照野生动物予以保护,严格限制贸易活动;对于《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应结合具体物种种群数量、规模及案情等具体分析认定;对于《公约》附录二中的经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应从本罪保护范围内剔除,由前置法予以保护。第四章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的性质及内涵进行解释。通过体系解释和实质解释方法,指出本罪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同非法猎捕、杀害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同或相当。在此基础上,通过限制解释,将非法收购行为认定为以食用、杀害或加工利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非法运输行为的认定应结合运输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实质法益侵害可能性独立考察判断;并通过分析“鹦鹉案”中待售鹦鹉的性质,明确本罪出售行为的既未遂标准为犯罪对象被特定化时。此外,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行为人同时收购并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以数罪并罚。第五章是对本罪主观认识错误问题的研究。通过对故意构造与错误理论的选择与适用,得出本罪中认识错误判断的具体路径为:首先确定行为人能否认识到自然事实,在对自然事实具备完整认识的情况下判断行为人能否正确认识前置法。并在此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对前置法的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阻却犯罪的成立,对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则应减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