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务员抵抗权及其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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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公务员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是其法定职责,这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问题在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上级的决定或命令并非总是科学且正确的,上级发布违法命令导致下级因执行该违法命令而造成利益损失并被追究相关责任的现象绝非个别,这是立法和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公务员抵抗权概念是从政治和宪法意义上的抵抗权概念发展而来的,与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共同构成了行政法意义上的抵抗权,目前我国学界中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研究已经相对比较成熟,而对公务员抵抗权的研究相对比较少,法律规定也相对不完善,因而导致实践中不断出现公务员因执行上级违法命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虽然我国《公务员法》专门用一个条文规定了公务员对上级违法命令享有抵抗的权利,但是由于相应的配套实施措施不完备,从而导致了“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违规发放土地使用证被判玩忽职守罪”的上演,基于此,有必要对公务员抵抗权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从而提出配套的实施机制,有助于法律在现实中的有效施行。本文在对公务员抵抗权的概念和内涵进行剖析的基础上,从探索设立公务员抵抗权的理论依据入手,深入挖掘权利产生的思想渊源,阐明公务员抵抗权实施的现实意义,并借鉴国外公务员抵抗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与我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相比较,以权力与制度的探索方面作为切入点,具体分析公务员抵抗权的适用原则、行使程序、以及公务员在行使抵抗权过程中所遇到的如上级的定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不易认定、关于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的范围不确定等突出问题。同时,对公务员抵抗权救济进行思考,客观分析现行抵抗权救济制度的缺失以及法条规定不明确导致执行困难、公务员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提出了完善现有的内部行政救济途径、提升公务员权利在司法救济中的可操作性两大完善公务员抵抗权救济制度的途径。一方面可以使公务员的自身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公务员没有后顾之忧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执行命令,从而更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国家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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