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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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下文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是经由联合国大会在2018年12月审议通过的一项国际性公约,该公约制定的目的是解决经由调解程序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国执行问题。《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定了国际商事纠纷中和解协议的执行程序,明确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直接执行力。这一开创性的规则填补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的空白,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有利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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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下文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是经由联合国大会在2018年12月审议通过的一项国际性公约,该公约制定的目的是解决经由调解程序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国执行问题。《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定了国际商事纠纷中和解协议的执行程序,明确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直接执行力。这一开创性的规则填补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的空白,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当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贸关系的和谐发展,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分析《新加坡调解公约》这一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国执行新规定的内容,并且以此为背景分析中国当前的调解制度以及和解协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我国相关制度做出怎样的改变才能确保《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落地实施,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效率、节约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成本以及促进国际商事发展等方面的制度优势。文章首先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执行机制背景进行了论述,并对《新加坡调解公约》中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和解协议应当有国际性、商事性并且产生于独立的调解程序;明确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在满足《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条件与程序要求后即具有可直接跨国执行的效力。而后在此基础之上,立足于中国国内的立法与实践现状,正视我国在立法层面、调解机构和人员配备方面、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执行审查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这些不足对《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落地后申请执行时可能带来的阻碍。最后针对所指出的问题明确中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是否做出保留以及要营造适于和解协议执行的良好环境。《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落地后在实践中要进行不断调整改进,包括立法层面和执行程序方面的逐步完善,建立《新加坡调解公约》下我国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的完备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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