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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竞争的市场结构对于平台管理者和政策制定者都至关重要。平台运行的特殊性极大地改变了平台产业市场结构的特征,这也导致了平台竞争策略和政府反垄断管制都需要做出相应的改变。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平台市场结构表现出与传统市场结构理论相异的特征:一方面,大型平台企业占据细分行业内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高,并参与到与自身产业链相关的多个领域竞争之中,表面上行业缺乏有效的竞争;另一方面,平台产业不断有受资本和创新商业模式驱动的新企业进入,也带动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并且平台产业的商业模式和提供的服务对接入平台的双边或多边用户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台为提高社会总福利提供了新的契机。更重要的是,平台经济下技术和商业模式带来的破坏式创新开启了市场进入和竞争的新途径,对用户注意力的竞争以及平台经济的网络效应和低沉没成本等特性为这条竞争道路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使得没有一家平台企业可以一直享受短期垄断地位带来的安逸生活。因此,有必要重塑市场结构理论来解释平台产业中的诸多现象,并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新的理论依据。本文将关系强度这一社会学概念引入到产业组织的理论分析中,结合平台经济的一些特性,通过实证、归纳总结和演化博弈等方法,对中国平台产业市场结构的特征、形成机制以及平台产业反垄断规制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第一,中国平台型产业呈现出分层式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其主要特征有市场的集中化程度和开放程度都较高,单独一家或者少数几家主导企业往往占据着较高的市场份额,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也基本不受影响,行业高度垄断和高度竞争呈现出一种共存的态势,并且这种共存表现出“金字塔”式的多层次稳定结构。第二,关系强度在平台产业分层式垄断竞争市场结构的形成机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用户及其注意力的竞争,而关系强度反映了平台的用户规模以及与用户之间的紧密程度,基于关系强度视角的平台市场结构分析更能够反映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诸多特征,它通过对平台企业的用户规模和预期用户规模影响企业的行为。此外,分层式垄断竞争市场结构竞争的来源主要有互联网产业的长尾效应、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市场不相容定律、自由进入的竞争环境和用户的多归属性,而垄断的成因则可以分为注意力经济、需求方的规模经济和供给方的规模经济。第三,平台产业反垄断管制应遵循基本的分析范式,同时认识到平台经济的特殊性,对反垄断工作中起点、关键环节和落脚点给予不同的侧重,特别是注重福利分析的应用,以促进创新为导向,对垄断行为考虑增加经济分析评估的分量,将以往反垄断执法中“结构到行为”方法转向“行为到绩效”的分析。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平台型产业市场结构这一中观层面展开研究,拓展了已有文献在平台企业竞争策略和反垄断规制等方面的微观和宏观层面的研究范围,丰富了平台经济学的文献。此外,还创新性地将关系强度纳入到平台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之中,对于以后相关学科融合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