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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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时期及进入新时代后,我国婚姻制度都是对现实中婚姻观念与婚姻状况演变的一种映射,婚姻契约观念影响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制度的变迁,体现着对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正义的追求。人民民主政权建立了,从单一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展现了改革开放后婚姻立法在离婚和离婚后果的调整上经历了保障自由到自由之责任承担的转变、从倾斜性保护到确立形式平等再到离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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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时期及进入新时代后,我国婚姻制度都是对现实中婚姻观念与婚姻状况演变的一种映射,婚姻契约观念影响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制度的变迁,体现着对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正义的追求。人民民主政权建立了,从单一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展现了改革开放后婚姻立法在离婚和离婚后果的调整上经历了保障自由到自由之责任承担的转变、从倾斜性保护到确立形式平等再到离婚责任承担的转变,我国在离婚救济方面形成了权利、义务、责任的完整婚姻法律规则体系。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对离婚后果和责任的调整,于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了,并颁布了许多司法解释,并在2020年民法典中予以完善。由于该制度在立法上保持着克制,司法适用捉襟见肘,在二十多年的实践中始终存在着举证难、获赔难和裁判理由不一致等问题,使得该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救济作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变迁是对现实婚姻道德问题的回应,也是现代世界契约精神在我国婚姻法的具体运用,贯彻了私法意思自治的要求。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地对外开放,受个体主义的影响,人们对自由离婚产生误解,导致婚姻家庭出现了许多新的道德问题。这时如何平衡个体自由与社会正义的关系、离婚时如何处理婚姻产生的外部效应都成为婚姻家庭法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我国在契约精神的指导下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对婚姻过错方之责任承担的规定,利用在婚姻内部形成的责任机制平衡离婚自由和社会正义,也是对婚姻契约观念的贯彻。同时为了防止法律过度侵扰婚姻家庭领域,国家在对该制度的设计和适用上都保持着谨慎,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司法适用效果不好。于是2020年民法典对其予以改进,针对之前适用理由过窄问题,设置兜底性条款。此条款过于宽泛,司法实践暴露的其他问题还未解决。这需要立足民法典体系,贯彻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原则,在该制度的适用理由上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发挥法官的经验智慧;离婚损害赔付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认可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以便改善举证难的问题,这样才能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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