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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写入“尊重与保障人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彰显了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正在朝着更加人性和理性的方向发展。在本次修改中,很多制度的设计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力度,包括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法律援助的权利、法庭上进行对质的权利等。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正当权利并未得到均衡的维护,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漠视,在庭审过程中,只是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过程并不能发挥出积极主动的作用;对于犯罪活动而言,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首要受害主体,理应受到充分的保护和公平的对待,然而其权利的行使却主要依附于公诉机关而缺乏独立参与表达的机会。公诉机关的主要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被害人则是为了恢复自己遭受犯罪侵害的个人权益而参与诉讼,在实践中,被害人利益常常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前被淡化,被害人也往往成为国家刑事司法的“被遗忘者”,使得被害人人权保障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随着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兴起,要求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呼声也愈来愈高,因此量刑程序改革不能忽视被害人的作用;基于此,本文通过研究刑事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希望为我国设立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相关概念予以界定。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现状,从现状中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法理依据,指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第四部分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被害人量刑建议权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两大法系国家的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借鉴予以评析。最后提出我国保障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相关措施,并在现行刑事诉讼程序框架下的实现方式提出自己的见解,从而更好的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