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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相抵,指在同一损害事实中,假如赔偿权利人在遭受损失以外,还因为该损害事实而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则这部分利益应当从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总数中扣除掉。它是一项涉及如何公平分配损害事件中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规则,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被应用到了司法判例中。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规则也有所运用,但是法律中却一直未对其作出明文规定。随着社会进步,损害赔偿案件层出不穷,需要法官根据一定的裁判标准对复杂的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公平的裁判。相较于国外较为成熟的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立法例与判例来说,我国在这方面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本文通过四个章节分析了损益相抵规则问题:第一章对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做了分析,主要有“差额说”、“禁止得利说”和“目的论解释”,但是本文认为,前两项理论依据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而这两项理论依据与“目的论解释”也并非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应当对此三者进行综合考量。第二章分析了损害赔偿案件中“利益”扣减标准的问题,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演变情况来看,基本上认同以下三个标准:损益同源标准、相当因果关系标准以及法规意旨标准。从而提出在具体案件中,也应当通过三个标准共同对具体案件中的“利益”进行过滤,而非单独一个标准就可以囊括所有的案型。第三章通过对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情况,提出我国应当注重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时机成熟后或可通过立法或者判例确定一个具体的适用标准。第四章主要分析了对具体案型应当如何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问题。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问题才是全文最为关键的部分,因此,本文针对不同案型应当如何处理提出了一些建议。此外,本文在损益相抵规则在程序法上的适用问题也作出了一些建议:法官应当在严格遵守当事人主义的前提下援引损益相抵规则,合理使用法官释明权。本文对于损益相抵规则的研究还仅限于初步探讨上,更多复杂的案型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产生,这就需要更多的学者在损益相抵规则适用方面投入更多的关注,使损益相抵规则在司法实践领域发挥更大的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