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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初步形成了新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主要是围绕城镇展开的,而作为中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却大大滞后,这严重制约了整个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作为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70%以上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解决“三农”问题,建设和谐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从法治视野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国家政策上的导向,制度缺少法律强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应然的权利到实然的权利的运行脱离轨道。主要体现在:首先,立法层次低,经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至今还没有一部,正在实施的农村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几乎都是国务院及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次,立法体系不完善,存在大量缺乏法律规定的真空地带;再次,覆盖面狭窄,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确定不够清晰。最后,法律规范强制力弱,社会保障法实施机制弱化等。本文围绕如何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运用分析、综合等方法从法理、立法等角度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做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问题提出了一些新见解和对策。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内涵及法治动因。第二部分分析了在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主要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路径选择、应当重点处理的几个关系及如何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建议和设想,并进行了初步的框架性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