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从侧面反映了科学技术对法律制度的重大影响。为了还人们一个安静的内心世界,预防滥用个人信息的犯罪,在去年的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七)》被首次提请审议,里面涉及了泄露公民将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此举证明我国正尝试通过立法对目前搜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谋利的行为进行规制,但远远不够,必须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使个人信息的搜集、传递、使用和披露等一系列活动受到程序的约束。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促进个人信息流动的合理化、秩序化,反映了当代社会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深刻变迁。个人信息属于本人所有,每个人都有权支配、监督本人个人信息的使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自主精神成长的必然结果。多数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的写作目的即使在借鉴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我们国家的立法有所启迪。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可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是引入个人信息及论述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界定及其特征。第二部分论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依据,即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主要从权利结构和权利发展的角度来证成个人信息权。第三部分是对个人信息权的概括,它应当是一种新型基本权利,是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并且是一个权利束。第二章从立法的层面上具体论证对个人信息保护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法律事实。第二部分是关于个人信息的流动中的法律规制,尤其是“二次利用”法律保护模式的探究。最后是阐释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手段及救济措施,分为侵犯前和侵犯后两个层次。第三章是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的探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现状的评析。首先是对我国现阶段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渊源进行概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其次是分析归纳我国相关法律在缺乏立法的系统性、保护范围的狭小、相关制度的缺位、民事制裁措施的不完善四个方面的不足。第二部分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本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设想,对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