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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不当得利在德国、日本、英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地区有众多的理论研究,不同的理论学说观点将三人不当得利推向了法学理论研究的新热点。同时也因为在理论界无法给予三人不当得利纠纷解决统一的标准,使得三人不当得利的研究更加开放,不同的学说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切入三人不当得利中进行研究。相比其他地区对于三人不当得利研究的热情,我国稍显沉默。三人不当得利的纠纷在经济发达地区较多发生,上述德国、日本、英国都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三人不当得利纠纷相对较多,所以理论界才会重视对其的研究。我国经济相对这三个国家刚起步不久,但发展速度很快,于是在实践中,三人不当得利案件也开始逐渐增加。笔者通过研究其他地区的三人不当得利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三人不当得利在我国应具有怎样的构成要件,以及当事人基于三人不当得利应产生的权利,最终提出我国三人不当得利的法律构造。文章共3.7万字,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我国三人不当得利存在的问题。我国三人不当得利存在三个问题,即立法不够完善、理论研究不够充分以及实践中尚不能自如应用。理论研究不够充分是最关键的问题,因为理论研究不足导致立法不足,再导致实践中不能合理、确定地解决三人不当得利纠纷。第二部分分析我国三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三人不当得利的法律构造中最重要的是三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具备五项要件就构成了三人不当得利,分别是一方得利、一方受损、无法律上的原因、因果关系以及第三人参与。其中在一方得利与一方受损中应当注意一方是两人以上的情形。对得利或受损的利益具有共同共有关系的一方,无论具体人数,都对该利益享有同等的权利或义务。在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是对因果关系的分析。我国采取的社会观念说,相比直接因果关系说保护的范围更广,且避免对给付的过度解读,但应当适当限制社会观念说的运用。设立因果关系的检索顺序,在分析三人不当得利因果关系时,应当先适用直接因果关系,再适用社会观念,当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合理的解决三人不当得利纠纷时,就不应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当适用直接因果关系明显不公平时,再适用社会观念。同样在确定得利人时应当遵循与不当得利发生密切程度的顺序。在文中根据因果关系对三人不当得利进行类型化研究,在实践中运用因果关系的检索顺序这一原则。第三部分分析我国三人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根据三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提出当事人基于三人不当得利会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及抗辩权。三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中着重研究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客体以及范围。扩充返还请求权的客体内容。并且创新解读剩余利益的含义,认为剩余利益中包含仅就该不当利益对其他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三人不当得利抗辩权研究中分析研究三人不当得利抗辩权事由——善意取得。研究受损人的受损基于善意取得时,应当如何主张损失。以及应当注意保护三人不当得利中各个当事人相互之间所享有的抗辩权。第四部分是结语,针对前三部分的研究进行汇总,提出了我国三人不当得利法律构造过程中的完善建议。分别是细致法条规范、限制社会观念说的使用、加强三人不当得利类型化的研究、扩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内容以及丰富三人不当得利中的抗辩权。本部分的最后,提出我国在三人不当得利研究中具有相当的优势,应当把握住优势,贴合我国实际继续研究,不断充实我国三人不当得利的法律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