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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国法律的间接调整规范,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论述了在冲突法价值取向影响下,尤其是在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这些相互矛盾或者互克的价值取向的影响下,冲突法和冲突规范寻找着合适的发展道路。新的冲突规范是对传统冲突规范的“否定之否定”,是个螺旋上升与发展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冲突规范在这些价值取向的博弈中找到了平衡点,实现了从幼稚到成熟的成长。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文章第一部分概述冲突规范的类型特征以及冲突法的价值取向,冲突规范的特点反映出冲突法的价值取向,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追求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结果的一致性,要求固定的、明确的冲突规范。另一种是强调法律适用的适当性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要求灵活的冲突规范。文章的第二部分阐述了影响冲突规范的法律价值与矛盾。冲突法目标中对冲突法和冲突规范影响最深的是灵活性目标与确定性目标,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这两对矛盾。传统冲突法注重法律适用的确定性、追求形式正义,因此其缺点是缺乏普遍适用性和灵活性,因此造成了传统的冲突规范在形式上具有僵固性和呆板性;在内容上,又具有空洞、盲目、隐蔽和单一维度的特性。文章第三部分阐述冲突法革命及其成果,其中包括美国冲突法变革和欧洲冲突法革命,美国冲突法变革产生的理论成果主要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过分强调灵活性而导致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滥用,相对于美国的激进,欧洲冲突法进行了稳健的变革。采取“可选择连结点”,“弹性连结点”,“例外条款”,等方法完善冲突法。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阐述了传统冲突法和冲突规范的缺陷,以及现代冲突法学对传统冲突规范的批判及改造,冲突法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冲突规范的发展方向,现代冲突规范强调法律适用的灵活性,追求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注重实质正义。因此相应的冲突规范也要进行软化,其中主要方法有:采用灵活的开放型的系属公式;增加连结点的数量;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连结点等。文章的第五部分阐述了目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冲突规范的规定的状态,我国有关的冲突规范的立法存在缺陷,亟需完善,主要应采取的方法包括:对美国冲突法变革以及欧洲冲突法革命中产生的法律精华进行有选择性的吸收;适度扩大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采用多个连结点的方式来制定大量的选择性冲突规范,以达到软化的目的;在新的立法中将“分割法”确定下来;有选择性的吸收国际上的立法新动向,完善我国冲突规范的制定;把国际私法领域中新的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确立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