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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是在计算机网络技术背景下,现代金融与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从外在表现形式上说,它是一种基于计算机网络而发展起来的新型电子支付工具;从具体的内在实质上说,它是一种以法定货币为基础的特殊的衍生性货币。电子货币实质上已经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是价值关系在全球化商务活动中的体现,是计算机网络时代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电子货币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规定尚不完善,这就带来了法律不完备的风险,而法律的不完备则又直接引发了电子货币交易过程中的其他一系列的风险。例如,法律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和监管主体的不明确就带来了电子货币交易过程中的管理混乱的风险,扩大了电子货币交易过程中与计算机网络相关技术性风险的传播问题等等。在社会经济交易活动中,风险与收益往往是成正比关系的。因此,在高额利益的诱导下,电子货币交易活动往往伴随着较大的道德性风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经济交易活动都应当在法律的引导和规范下进行,电子货币交易活动也不例外。面对这些风险,无论是以法律规范形式进行外部的规范还是以道德形式进行内在的约束,相关的法律制度都应当对这些方式予以肯定。纵观境内外相关国家的规范电子货币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法律制度,都没有单独以电子货币之名命名相关的法律,而是将其归纳在本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系列中进行规范,英美与欧陆这两大法系的这种立法模式了避免了法律体系的庞杂,缓解了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可以为我国所借鉴。在具体规范电子货币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时,针对不同的风险,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首先,构建和完善电子货币的法律体系,为电子货币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发展环境。其次,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和监管法律制度,让电子货币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走出管理混乱的境地。再次,加强建设电子货币的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让计算机网络时代下的电子化交易更具安全性。最后,规范和完善电子货币交易主体的信用法律制度,为电子货币交易活动创造一个诚实守信的外部氛围,引导其健康发展。当然,用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货币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还应当在不断摸索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