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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为生态环保常态化监督制度创新之一,其对进一步促进地方政府履行自身环保职责、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有着重要影响和作用。通过近两年的实践,证实环保督察制度落实对进一步解决影响民生环境问题,促进地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对地方政府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等具有一定作用,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作者经过两年公共管理知识的学习,对该制度进行了一些思考。在本文中,通过运用文献资料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实际案例法等,结合本人在云南省基层参与环保督察工作的经验观察和一些所思,来分析中央环保督察对云南省环境治理产生的效果和影响,并对其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足和原因进行分析,结合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现状提出完善策略,通过研究,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环保督察制度有助于地方政府切实履行环保责任,主要体现在促进督察常态化制度形成,解决原有区域环境管理体制局限,督察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影响政府领导人的环境态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等。第二,环保督察制度在落实和实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和局限性,环保督察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与支撑,在我国诸多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中找不到环保督察落实依据,地方和部门政治站位不高,少数领导干部还存在“一督了之”“侥幸过关”“万事大吉”等消极心理,暴露出整改责任压得不实、抓得不紧的问题。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现状突出,影响了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实际效果,环保督察机构不健全,尤其是地方督察机构和日常督察机构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三,环保督察制度落实存在诸多不足,受多方面的影响,其中,地方政府对环保督察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认识不足,工作开展不平衡或抓得不够紧,从而导致部分重点项目进展滞后是基础原因。环保政治考核在地方政府中常常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地方经济利益纠葛问题突出,当经济利益与环保检查出现矛盾时,地方政府会出现选择性替代,或者敷衍应付,导致环保政策无法切实落地。此外,环保督察机制不够规范,尽管环保督察制度在责任追究环节上已经初步形成一定的制度体系,但从法治体系建设的高度与强化权力约束的角度有待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