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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一朝的纬书不同于前代之“谶书”和后世之“谶纬书”,它经历了学术上的“经典化”和政治上的“法律化”,才得其名实,也由此成为东汉法文化的内在底色。纬书的“经典化”与“法律化”完成于东汉初期的三代君主:光武帝刘秀、明帝刘庄和章帝刘炟,也正是他们为东汉一朝的法文化确立了原则、定下了基调,并成就了为后世津津乐道的“光武中兴”和“明章之治”。章帝之后,东汉政治渐显颓势,最终步入乱世。三代君主所规划的治世蓝图未及展开,便消弭于混乱的权力斗争之中,最终被世人所淡忘,今日唯有透过散佚、零落的纬书才得窥那幅治世蓝图的一角。纬书佚文零落在浩如烟海的传世文献与碑刻文献中,端赖明清谶纬学者的辑佚之功得以保存一二。今日幸有日本学者安居香山、中村璋八的《纬书集成》和董治安团队的《两汉全书》,以两部当代纬书辑佚之巨著,才能一探“纬书中的法律世界”,一览东汉法文化之本色。本研究逐条辑录纬书中与法文化相关的史料,并做分类整理。全文主体部分共五章:第一、二章梳理东汉初期纬书“经典化”和“法律化”的过程,并明确本论题的研究对象和主题;第三、四、五章则是在对纬书法律史料分类辑录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梳理与分析,以“法律史观”、“皇权规范”、“法律内容与载体”三个维度构建出“纬书中的法律世界”。第一章“纬书的‘经典化’”。东汉纬书的“经典化”渊源于王莽时代的经谶互证,正式开始于光武时代的“以经义校定图谶”,经过明帝时代的“以图谶删定经艺”,最后完成于章帝白虎观会议的“以谶纬统一五经”。而流传至今的班固所著的《白虎通义》可以说是东汉纬书“经典化”的最终成果。第二章“纬书的‘法典化’”。纬书的“法律化”,具体包括“定本化”、入罪、“法典化”三个过程。纬书的“定本化”,完成于东汉光武帝晚期。而后,在汉明帝刘庄之时,造作图谶者以“不道”罪论处,先后发生了“苏朗伪言图谶案”、“楚王英案”等。至汉章帝刘炟,诏开白虎观会议,“会诸儒讲论《五经》,作《白虎通德论》”,融通经纬,让纬书进入东汉的最高“法典”,最终完成了纬书的“法律化”的全部进程。第三章“纬书中的法律史观”。“天子继天”和“天子僭天”说的是天子作为天的继承者,其身份与权威的获得与失去的条件,回答的是天子与天的关系问题。天子受命于天,故“不私公位”,须遵循天之法,天子不得“僭天”。“天子受命”解决的是天子如何与天沟通,如何受命于天,如何取法于天,以治理天下的问题。纬书所持的“天子南面受命”之说“取法于《离卦》”,其用意是努力将整个东汉政权合法性的论证系统“纬”之以经。纬书采三皇五帝三王的古史系统。以三皇为天地伊始的创制者,以五帝应五德终始的受命说,以三王论“文质相因”的变法循环说。受命、变法与循环是纬书法律史观的三个要点:受命,新王须是受命之人;变法,新王须变旧王之法;循环,新王虽然要变旧王之法,但必依循“文质相因”的规律。第四章“纬书中的皇权规范”。纬书中关于皇权合法性的论证系统有两大理论构成:一是“孔子为汉制法”,二是“三百年一蠲法”。从纬书的法律史料来看,汉家制度是“孔为汉制”与“汉承秦制”的融合与博弈的结果。纬书强调“孔为汉制”,是为了弥合汉以火德代周之论与周、秦、汉三朝更迭的史实之间的裂缝。而改法蠲令这类实务性的论事,都须援合谶纬,可见,谶纬在东汉的重要性。纬书在完善皇权合法性的论证系统的同时,也在立法建制和思想观念上加强对皇权的限制,具体有“法天设官”和灾异谴告两方面。“法天设官”是两汉职官设置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将天上的星官与人间的职官对应。灾异谴告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希望王者“改身修政”以消除灾异。“修政”层面的消变之道有“黜不法”和“以赦除咎”。“黜不法”在东汉的司法实践主要就是“录囚”;“修身”层面则有皇帝因灾异颁布罪己诏之常例,以及“三公以灾异策免”的制度。此外,纬书中的“不臣二王之后”发扬了公羊学“通三统”的思想,亦是对皇权的限制。第五章“纬书中的法律内容与载体”。在儒家“德礼政刑”的基础上,纬书主张“政教礼法”体系。“德”是王者受命的基础。“政教礼法”皆出自王者,皆用于治下。“礼法”有“礼典”之义,汉代的“礼法”应在“成文法”的范畴之内。从法律公布的角度来看,“礼法”与“律令”有着相同的程序和性质。“政教”是王者“治道”的一端。政教者,君命也,制命也。“顺四时”,是王者布政施教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纬书把阴阳、五行、四时的变化与人君的“政教”联系起来,若人君“政教”有失,则会引起旱灾、四时气候异常等灾异现象。关于“刑”、“罚”、“五刑”、“狱”及与之相关的内容。纬书从儒家的“仁”出发,将“刑”释作“侀”,强调“刑”的“全命”、“全节”之义。如孝经纬将“刑”释为旨在警示的“教”,并区分“过误者”和“实罪者”。“罚”与“刑”不同,它们的区别就在于“轻重”。纬书中还出现了“象刑”、“涿鹿之刑”、“宫刑”、“五刑具”、“放”等刑罚名称。纬书中的法律载体有“法”、“令”、“科品”。“法”的一般名称有“律”、“纪”、“则”、“矩”、“度”、“节”,另有“兵钤之法”、“辟杀之法”、“四时之法”等特殊的“法”的名称。纬书中还有“常法”一说。所谓“常法”,即恒常之法、永久之法。纬书中出现了6种令名:“赦令”、“教令”、“马政”、“土功建造之令”(“别建宫寝之令”应属一种)、“盗(贼)令”、“罢军之令”。令又有善、恶之分。善令有二:赦令与德令。恶令有四:暴令、狂令(或淫令)、急令、女令。令有变更,则有“革令”、“更令”、“变令”三种。令的施行若要畅通则须满足四个条件:“令”须自王者出;出政布令须“承于天”、“合民心”、“得其时”;发号不令须使民“得其时”;须“政令一”。纬书中的“科品”,更多表达的是“制度分等”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