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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商事组织体,其功能与作用是任何其他组织体所不可比拟的。而公司之所以能够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独占鳌头,且历久弥新,股东的贡献可谓是居功至伟。正是由于股东的投资,才形成了公司赖以存续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有人说,“没有股东也就没有公司”正因为如此,各国都将股东利益摆在整个公司治理的核心位置。各国的公司法也都将公司利益的保护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基本使命。而在所有保护股东利益的措施中,公司股东诉讼无疑是其他救济机制无法替代的重要措施。我国的公司股东诉讼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单一到多元、从规则薄弱到日渐完善的发展过程。公司股东诉讼的类型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两种,虽同为股东权利保护的手段,但二者有着明显的不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个人权益直接受到不法侵害时提起的诉讼,诉讼后果由原告股东自己承担,在诉讼中,公司多处于被告的地位;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在公司权益遭受损害请求公司董监高采取救济措施无果时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在诉讼中,公司处于第三人地位。以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为标志,我国公司立法中的公司股东诉讼机制进入了飞跃发展的时间。《公司法》不仅扩大了股东提起诉讼的范围,诸如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回购请求权之诉、司法解散之诉等等,更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弥补了我国公司制度的空缺,使公司股东维护公司和个人权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证券法》等其他法规的出台也为公司股东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必要的规则基础。这样的变化使每一个见证公司制度进步的人无不感到欣喜,但是,遗憾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活跃,公司股东诉讼案件与日俱增,并出现各种新类型的案件。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尽完善,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困扰和难题亟待解决。如一般管辖原则导致审判活动难度加大、股东处于边缘位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诉讼费用负担过重,打击股东参与诉讼的积极性、群体性纠纷诉讼程序复杂、界限模糊导致具体应用选择难以及重复诉讼等浪费司法资源,且易产生截然相反诉讼结果等。为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并立足本国国情,通过统一管辖权、灵活分配举证责任、合理收取诉讼费用、完善集团诉讼制度、构建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合并与转化等措施完善我国的公司股东诉讼制度,以促进对股东权利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