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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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环境污染治理一直恪守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然而污染企业不具备较高的治理能力和专业的治污设备,无法满足当今环境问题的需求。而承担公共范围内环境治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因为缺少科班的治污人才、没有完善的解决方法,也无法做出科学的决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开始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污染物有治理义务的排污者或者政府,通过合同的约定内容支付相应的报酬,将治理污染物的工作交给具有专业性的第三方治理公司来完成。这样的新型治污模式,有利于集约化治污,可以提升治理污染修复环境的效率,有利于环保部门监管,可以较大幅度地减小执法成本,对于促进环保科技的创新有积极影响,进而能够促进环保产业向上向好发展。但是据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只有极少数的排污企业引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大部分依旧停留在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这是由于加入了第三方的治理公司,使得原本简单的环境治理模式变得复杂,责任的合理划分陷入困境,而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本文研究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的内涵为排污方和第三方治理公司在二者订立的合同存续的过程中,造成了损害结果或是当事人违约时,排污一方和治理一方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以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由哪一方享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产权为划分标准,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划分成了两种不同的模式——委托运营模式和建设运营模式。环境民事责任如何进行分担的建议是在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建设运营模式下,分为独立型和嵌入型。独立型下,排污企业由于其污染物生产者的身份可以构成第三人侵权,第三方治理企业可以由于切断了排污企业对于污染物的控制而单独担负责任。嵌入型下,如果二者之间符合了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就需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二者之中的某个主体存在着过错或者二者符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委托运营模式下,考虑到排污企业是污染物的生产者并且享有治污装置的产权,因此由它承担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承担责任的情形仅为和排污企业构成共同侵权。在环境行政责任划分方面,为了解决行政相对人不明的问题,本文引入了“原因者”的概念,也是通过区分了委托运营和建设运营两种模式来提出的划分建议。在委托运营模式下,第三方治理公司不能成为行政相对人,但是排污公司可以向它主张违约责任。在建设运营模式下,由于污染物的生产设备和治理设备的产权分别由不同主体享有,彼此独立,行政责任由“原因者”承担。在环境刑事责任划分方面,首先判断排污企业或第三方治理公司是否为“污染者”,再依法认定其刑事责任;对于“非污染者”,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足以表明二者之间存在共同犯罪,那么就再以共犯的名义追究“非污染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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