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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兴国是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进步和创新有赖于教育,教育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历史和未来发展上的意义非常重大。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尊师重教,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教育乃兴国之本,而小学和初中这九年基础教育,国家将其规定为强制性法律义务,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目前,以中国农村为代表的九年义务制学校教师,社会责任重、男少女多、年龄老化、工资低、教学自主性弱、管理体制落后、队伍不稳定、教师特别是骨干教师流失严重、东西南北各地教师分布不均衡、农村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师资无保障等,存在一系列的不和谐现象。与欧美等国家的相应职业者相比,中国义务制学校教师的待遇和地位有明显落差,与亚洲乃至港澳台地区的相比,亦无优势。二十一世纪,经历了百余年任人宰割、蹂躏终以不屈的精神、必胜的信念和卓绝的智慧重获民族独立又经历六十年举世瞩目发展的中华儿女,肩负着复兴民族文明的伟大使命。在以依法治国为基本国策的今天,不在法律上给九年义务制学校教师的身份和地位予以准确界定,不免成为一种战略上的失算,势必造成长远发展上的重大隐患。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曰:“国将兴,必将贵师重傅。……国将衰,必贱师而轻傅。”早先,受教育是贵族子女才能享有的待遇,平民百姓无缘问津。到先师孔子有教无类,习文识字向大众走来。到韩愈,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民间有私塾,皇家有国子监、太学院、大学堂等形式。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没有谁会否认教育的重要性,更没有人会否认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性。中国九年义务制学校教师的身份和地位仅作为“专业人士”,名轻随而命庄重,难尽其责。那么,九年义务制学校教师在法律上是什么人等呢?政务员,公务员,自由职业者还是似是而非的“专业人士”?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从古至今,在中国,教师就不是一个普通的职业。不论从将九年基础教育规定为国家和公民法律强制性义务的立法意图还是从具有源远流长的独有的四大文明古国唯一延续者的文化历史观来看,提高九年义务制学校教师的法律身份和地位都是顺理成章之举。而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和法律环境看,非不能也,是未为也。从二十一世纪各民族、各国家的竞争是智力竞争和全面深层次的竞争的特点看,这一“投资”决策也最具长远效益的。捷克大教育家夸美纽斯赞美“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崇高的职业”,这个最崇高的称号,有待法律予以框定和保证。九年义务制学校教职具有三性:教育对象处于建立学籍的正规国民教育的初始时期、儿童身心成长的关键时期、系统知识掌握的入门时期、学习习惯个人性格培养的最可塑时期为内涵并且教学内容连贯、教学规律可循、教学经验须积累、教学对象特点随时代发展渐变但心理年龄基本相同等因素决定的专业性;国家将该阶段教学工作以法律强制规定形式列为教育权力、受教育权利以及国家义务、家长义务、适龄儿童义务的公务性;无经济后顾之忧、学术自由、教学自主、忠诚于真理、忠诚于国家教育事业、全心全意奉献于本职工作、经验与日俱增所要求的终身性。依九年义务制学校教师职业专业性、公务性和终身性的特点看,九年义务制学校教师不应像现在一样如目前的国有企业的职工或专业人员,而应该如国家设立的各级法院、检察院里的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位类似且更高。惟其如此,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建构稳定的社会机制,吸纳众多优秀人才义无反顾、心情舒畅、鞠躬尽瘁地献身这一神圣职业。为此,建议:立法确定九年义务制学校教职的专业性、公务性、终身性身份和地位,九年义务制学校教职的工资立即以公务员工资为基础标准予以长足提高,奖金之外的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经常性收入由中央财政直接发放到教师银行账户而不是由学校代发,教师非受雇于校长不受校长的直接解职。树立教师的权威,减低教师不能承受职业之重,以确保国家制定的素质教育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