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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字技术的高度发达革新了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方式,低成本高效率的信息采集和互联网“永恒记忆”的特质造成信息规模呈幂次爆炸增长。数据信息的泛滥造成个人信息滥用的现象日益普遍,尤以网络群体性事件为甚。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个人信息被他人肆意挖掘、背离原有形态展示在公众面前,个人沦为被公众解剖的一只羔羊。由于个人信息滥用状况无法得到及时的约束和管理,会直接影响具体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极易导致群体极化、网络暴行的严重后果。因而,关注这一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个人信息滥用的表现形式也日益多样。除了传统的“人肉搜索”模式对个人信息的戕害,信息节点放大、隐私公开化和信息文本叠加等方式进一步加剧了个人信息的再生产和再利用,网络群体性事件成为繁衍个人信息侵害的温床。个人信息滥用状况亟需得到改善。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并不完善,技术瓶颈也尚未突破。在法律体制中,陈旧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条款可操作性差,滞后缺陷明显;而在监管层面并未形成统一有效的政府机构或组织,仅以警告、罚款等作为治理手段。在技术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技术被国外巨头公司掌握,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技术遭遇瓶颈。因此,以新的视角和渠道来研究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成为改善和解决这一状况的题中之义。2012年,欧盟提出针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被遗忘权”,立即引起多方关注。欧盟将这一权利定义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所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基于“被遗忘权”的视角来研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具有传统个人信息保护层面不具备的三个优势:其一,以网络的个人信息为遗忘对象,目标明确。其二,信息具备自决能力,可以形成有效的事前约束机制,避免严重后果情形下的事后救济不足。其三,加强了数据信息控制者的义务,平衡信息主体与信息控制者的数字鸿沟,有效规避网络极化风险。总体来说,“被遗忘权”通过对个人信息的删除与隐匿,可以有效净化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舆论语境,纠正个人信息滥用的伦理偏差,促进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以客观事实为主体、网民意见再推动的良性解决机制。本文从“被遗忘权”的视角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研究,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绪论中主要对本课题的研究背景、意义和现状做出条理式论述,提供本文研究的可操作性说明。第一章介绍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产生、发展过程和应用领域。第二章以具体的文本案例详尽阐述了网络群体性事件个人信息滥用的类型和表现,进一步分析个人信息滥用发生的多层次原因,从而论证“被遗忘权”改善这一状况的合理之处。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从理论基础和现实路径为“被遗忘权”的落地提供支持。除了学界普遍研究的“被遗忘权”的法理基础,传播学的“把关人”机制、社会协调功能以及社会学的全景监狱等理论也与“被遗忘权”有衔接之处。在现实路径中,虽仅有欧盟一方明确了“被遗忘权”的概念权利,但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法律中都有类似于“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和监管制度。基于以上的研究和分析,“被遗忘权”除了改善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指导性意义,也为互联网其他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借鉴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