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制度被称为“英国人在法学领域最伟大的创举之一”。遗嘱信托制度作为现代信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植于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得到长足发展。在英美法系国家,遗嘱信托制度已逐渐成为人们传承、管理财富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虽早在2011年就出台了信托法,并引入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但因信托法对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界定不严、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大抵仍停留于纸面。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财富积累日渐增多,如何打破“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富贵传家,不过三代”的魔咒,如何将财富平稳、有序的传承给下一代,是包括法律界在内的实务操作中急需面对的问题。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自大正11年(1921年)颁布信托法及信托业法以来,终在平成18年(2006年)对信托法相关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经过近百年的发展,遗嘱信托制度已逐渐成为日本国民传承、管理财富的手段之一。为应对日本老龄化日益严重的问题,新修订的信托法以遗嘱信托为基础又新加入了包括生前遗嘱代用信托制度、成年后见制度等多种财富传承方式。遗嘱信托制度不仅在财富管理与财富传承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同时在尊重死者在财富传承上的安排、节约税金等方面亦表现不俗。本文从多角度分析日本遗嘱信托制度的构成与运作,而后考察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同时也希望本文对日本遗嘱制度的介绍,能对我国遗嘱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些许帮助。本论文除导言部分及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为4个部分。分别为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界定、遗嘱信托的实质要求、遗嘱信托法的形式要求以及日本遗嘱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日本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为便于下文对遗嘱信托制度的分析,该部分不仅仅局限于仅对遗嘱信托制度进行分析,还从日本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相关制度的异同比较等方面展开,并介绍信托制度的功能和优越性,力求全面、准确界定遗嘱信托制度。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遗嘱信托中的主体及信托财产。主体方面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监督人的基本概念展开分析,而后对遗嘱信托的财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遗嘱信托的形式要求,该部分主要讨论遗嘱信托制度的设立、生效、变更、终止及清算。第四部分首先立足于前文的介绍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发展遗嘱信托制度需要直面的问题和挑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的提出自己的建议与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