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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作为一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亟需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不具正当性的诉讼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它的构成要件包括不具有诉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观恶意以及客观诉讼行为的本质违法性。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不同于依法行使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法律规制是必要的。因为其成因复杂、危害较大、类型众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法律规制是可行的。利益平衡理论、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和诚实信用理论是用以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主要法理基础。各部门法及国际条约是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法律依据。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虽未都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单独规定,但大都对恶意诉讼进行了规定。许多国家对于恶意诉讼的相关规定都是可供我国研究与借鉴的。我国目前对于恶意诉讼没有直接规定,只有某些法律依据与之间接相关,立法上的缺失加之适用上的困难,导致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我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对其进行法律认定,确认为侵权之诉,从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方面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行为。其次,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规定其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最后,完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救济方式,在《侵权法》中明确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在《民事诉讼法》中建立恶意诉讼审查制度,完善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完善恶意诉讼撤诉制度;在知识产权法层面上完善“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建立知识产权诉前临时禁令听证制度,以及建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反赔制度,在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人形成有效震慑之外,力求实现对相对人的充分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