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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制度,在注重意思自治的民商事领域由来已久。然而,对于强制性色彩突出的刑事领域而言,其确实是晚近才出现的一种于被告人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制度创新。其对于优化刑事诉讼生态,提升刑事诉讼参与各方的满意度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在简要介绍刑事和解基本理论的前提下,观察了域外尤其是英美法德四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表现,并结合笔者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经历,探析刑事和解相关命题,以期完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情民意相适应的刑事和解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法理分析。本部分从法理学角度探析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和理论依据。刑事和解具有多种功能定位:其是一种诉讼工具不言自明,其也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其还可能促进被害人及早从违法侵害的阴影中走出来,并加速对加害人的改造。刑事和解一般是在调解人的主持下进行并以和解为目标、协商的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第二部分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选取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和英国,大陆法系中的法国和德国进行研究比较。通过这四个国家刑事和解制度的比较分析,找准相同点和不同点,透过这些现象探究实质,汲取不同法系的精华,为我国刑事和解的完善提供思考方向。第三部分是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通过笔者在检察机关办理过的一起刑事案件的处理启发思考,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狭窄,这种局限性使刑事和解积极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刑罚执 .行阶段未能适用刑事和解,造成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重归社会的困难,也增加了刑罚执行机关的压力;赔偿缺乏统一的标准,歪曲了刑事和解的原意,造成形同或者相似案件因赔偿金额不同而处理结果不同的现象;各地和解模式不一,有失刑法的统一性以及检察机关考评机制中不诉率限制刑事和解在实践中的适用等。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借鉴西方刑事和解的法治理念并结合刑事和解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当完善刑事诉讼法,将抽象化的刑事和解制度具象在法律条文中。另外,以下措施必不可少:适度拓宽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对刑罚执行阶段的刑事和解进行完善;防止出现“以钱买刑”现象,丰富非监禁刑;在立法中明确刑事和解模式:确立以司法调解为主,其他调解为辅的和解模式;修正检察考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