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以公权不能处分为理论基础,确立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模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立法的规定与司法实践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实践证明,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有利于促进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因此,追本溯源研究行政诉讼调解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概念,简要阐述了诉讼调解自身的特征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区别,指出行政诉讼调解具有独立的存在意义。第二部分阐述和分析了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理论基础,包括法的价值基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对立统一的哲学基础、和为贵的中国文化传统基础及行政法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介绍和总结了诉讼调解在我国行政案件中适用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我国行政诉讼中之所以不适用调解,其传统理论基础主要是行政公权力因法定而不可私自处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试图在现有制度下将行政诉讼调解机制融入撤诉制度予以规范。但撤诉制度还没有也不能建立起行政诉讼调解的整个机制,在实践中的不规范运作,导致现行行政诉讼存在诸多问题。第四部分考察了分域外行政诉讼和解相关制度的考察,笔者对域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特征进行了总结,并认为,从我国调解的历史传统以及现实情况出发,宜借鉴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确立行政诉讼调解的立法例。第五部分详细论证了诉讼调解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具体如何适用,就未来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修改,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设计提出合理与可行性建议。论述了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原则、适用范围和效力。最后,笔者结合民事诉讼的调解实践,围绕如何更好的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扬长避短,提出了合理建议。首先,法院应注重对调解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其次,应建立和完善对行政诉讼调解的监督机制;再次,需完善瑕疵调解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