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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法学是女性主义和法学相结合的产物,它作为一独立的学术流派存在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的事了。尽管它的出现才短短几十年,但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已经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就其理论本身而言,近几年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有很大进展,并逐渐深入到法律方法论和认识论领域,涉及到同性恋和黑人妇女权利,以及国际妇女权利探讨等诸方面。 女性主义进入法学研究领域,使得法学研究不得不从法律观念上、制度设计和法学方法论上重新审视自己的性别盲区,并予以回应。但女性主义法学毕竟才刚刚起步,它作为一新兴的法学流派究竟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什么?是否会掀起根本性变革?对此下定论还为时过早。因此本文的分析只能算一种尝试:作为审视法律的一种新视角(方法)而存在的女性主义法学。综观几十年的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发展,基本可达成的以下共识:女性主义法学其观点的潜在颠覆性超过了实际影响力;作为一种对法律批判的工具产生的影响力超过了重塑法律的号召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女性主义法学更强的生命力在未来!而就在女性主义法学日益成为“最富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法律思潮”时,却遭遇了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和一般的女性主义理论一样,就此迷失了方向:“女性”被解构,女性主义法学和一般的女性主义理论还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吗?本文也正是从此出发,力图从一个较新的宏观角度把握女性主义法学,指出它具有的双重身份:政治身份和学术身份。对女性主义法学政治身份的追溯是为了重新肯定女性主义法学与启蒙时期的核心信念——天赋人权之间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以求与后现代法学从根本信念上划清界限;对女性主义法学学术身份的论述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在于突出这一流派研究最显著的特征:将社会性别分析视角(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领域,从而进一步肯定女性主义法学作为一独立和独特的法学流派自有其存在的价值。不仅如此,证成女性主义法学学术身份的社会性别分析视角(方法)在明了自身局限并予以补足之后,也将成为积极回应后现代主义对女性主义法学批判的有力工具。重建后的女性主义法学,是走出迷失困境的充满生机的法学,它与后现代法学从根本上划清界限,并紧紧依靠改革后的社会性别分析视角(方法)前行!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什么是女性主义法学”开始,对女性主义法学的双重身份予以认定。确证女性主义法学政治身份就是把握女性主义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即妇女运动和女性对自我经历与体验的重新重视;另外,追溯这一政治身份也是为了重拾女性主义法学与启蒙运动对“天赋人权”的共同信仰,也正是从这一角度讲,女性主义法学要和现代法学一起拒斥后现代主义的解构。接下来,对女性主义法学学术身份的把握是这一部分的重点,根本目的在于确证女性主义法学作为一独立存在的法学流派的意义: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它向法律提出了“妇女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提出关键在于作为一种全新视角(方法)存在的女性主义法学,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社会性别分析视角(方法)。对这一视角(方法)的具体论述即是本文第二部分的内容,在此不赘述。在论述女性主义法学的学术身份时,自然不能忽略对女性主义法律方法论和女性主义法律推论的叙述,因为它们是女性主义法学在法学研究领域向深度和广度推进的重要证据。但我的初组并非褒奖,而是质疑了方法论的独创性和法律推论的可行性,笔者意在凸显:除了社会性别分析视角(方法),女性主义法学至少在现阶段并没有为法学研究带来全新的东西。 第二部分:既然第一部分已经论述了社会性别分析视角(方法)对女性主义法学的重要性。这一部分自然就是对社会性别分析视角(方法.)论述的具体展开,以求加深对女性主义法学的认识。本部分也从一个问题: “什么是社会性别”开始,认为“社会性别”这一概念不但是一般女性主义理论,也应是女性主义法学的核心概念,而从这一概念引申出的社会胜别分析视角(方法)对法学研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女性主义法学正是运用这一视角展开了对当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义的批判;另一方面,女性主义法学的批判也具体到了对现实法律制度的批判,甚至是对“法律人”自身的批判。但这一视角(方法)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实际运用中以“女性社会性别”取代“男性社会性别”;第二,漠视“生理性别”;第三,无视人的其他社会身份。正是因为上述局限,使得女性主义法学在应对后现代主义对“女性”同质身份根本质疑时茫然无措。其实“局限”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此没有清晰的认识,并努力寻求补救之道。于是在本文的接下来部分,就是女性主义法学在清晰认识自身视角局限性的基础之上, 第三部分:这一部分是对重建女性主义法学,即帮助它走出后现代迷失的一个核心建议:改革社会胜别分析视角(方法),让“女险,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获得新的同质身份,让女性主义法学彻底走出后现代迷失:“妇女作为妇女存在,至少我知道我是如此存在,难道我不是女人吗?”女性主义?